新的征收条例并不是在原拆迁条例基础上的修改,而是在制度上的一种重建。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是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用于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过程。三是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完全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四是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五是取消了原拆迁条例中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规定,只能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